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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無意間逛到這個網站 NPOst.tw
其中有一篇文章在討論公益組織是否適合使用群眾募資
我自己本身每年會捐助一些款項給流浪動物保護相關的組織
所以就下面這四個點來檢驗一下
我以自己是捐款人的角度 是否會同意如下的捐款原因
前四個主要原因是由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之中的〈一文所提出的
〉1.參與(participation):藉由捐款,捐款人對這個專案甚至議題有參與感。
佔15%, 確實會產生參與感,特別是在一些流浪動物認養活動的現場所產生的捐款行為
2.人(people):捐款者在乎且想要支持在經營募款專案的人。
佔<5%, 我基本上不認識這些公益組織的人, 但我也會捐款
3.目的(purpose)捐款人相信專案的目標,而且想要幫助達成目標。
佔>75%, 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相信公益組織提出的目標, 同時也認為該組織有執行力可達成目標
4.額外補貼(perk):捐款可以獲一些得回饋或禮物。
佔5%, 原則上這些組織會提供定期發行的刊物
5. 稅務處理 (tax)
佔0%, 因為捐款金額對扣抵稅額不產生影響. 但台灣有些人捐款是基於此原因, 所以我就把它一起列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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