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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ility and the Market: A Typology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Jacobs, Michael 1995)

環境經濟學在回答有四個重要的問題

(1) 社會應選擇何種程度(level)的環境保護?--道德與價值選擇

(2) 如何設定環境保護的目標與程度(level)?

(3) 如何達成該目標?

(4) 如何平衡成本與利益? 如何分配到各個不同的族群? (distribution)

 

環境經濟有四種類型

  1. 傳統法(Traditional Approach)

  2. 新古典經濟學派 (The Neoclassical School)

  3. 產權學派 (The Property Rights School)

  4. 環境民主學派 (The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School)

 

傳統法

新古典

產權

環境民主

 

道德

健康溫和

合理成本

無論如何以CBA為考量

Market bargain

(討價還價)

永續性

 

目標

由政府進行決策

-CBA分析

(社會成本利益分析)

-供需曲線

由Market bargain決定

透過公眾討論進行政府決策

 

工具

法規

-總量交易

-稅/費/補貼

私有化

-法規

-財務誘因

-公共支出

 

分配

   

不相關

Equitable

公平

 

永續性

  1. 自然資本應該隨時間維持一定的存量--跨世代公平性

  2. 無論"真實的市場"或"假設的市場"都無法提供永續性

  3. 衝突的來源
    -- 現在世代傾向"折現未來"
    -- 環境正義:  程序論(建立在道德/權利之上)) vs. 目的-結果論     *屬於倫理學範疇

 

本篇主要在說明環境經濟學不同學派的論點,傳統上的由政府設計法規來決定社會的環境保護程度,因為傳統經濟學認為環境具有公共財的性質,如果要排除他人來使用這個環境,因為沒有產權是無理的。另外一方面,所有人也沒有任何誘因對其付出使用或維護成本,反正有人維護就可以,其他人可以搭便車,因此公共環境很常髒亂不堪,經濟學因此提倡政府應該介入干預,以維護某種程度的環境品質。另外主張市場的經濟學者,由整體的社會成本利益分析與供需曲線,試圖透過公共財私有化產生一個市場,這樣的機制能改變經濟學所假設的理性人的行為,提供提高環境品質的誘因,能夠去設定環境目標,並且提供政策工具,然而卻很難達成分配的公平性,以及跨世代的永續性,也就是在環境保護這個議題上,透過市場化並不具備永續的可能,無論是"真實的市場"或"假設的市場"。環境"市場"這個字眼仍與一般商品(如食品,日用品)市場有所差異及分別,容易產生誤解。


那麼衝突的來源可能是世代傾向"折現未來",跟未來的人先借使用與排放汙染的權利,但到了未來卻變成無法恢復原狀的狀態,所以審議式環境民主學派出現,倡導各種重大的環境決策都需要透過全民的討論,以共同決定所有人希望達成何種環境的品質水準,以及如何去達成,這樣的方式對分配也很難達到絕對公平,但是至少許多不同的聲音均能有所倡議,在這樣的討論背景下政府再進行干預,會較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相對於只看目的與結果的有效與否),這也是當今台灣社會在各項環境議題上對立與衝突的原因,兩大不同年齡世代對於道德與價值的選擇,加大了這些矛盾的現象。

 

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 - Friend or foe?  (Eckersley, Robyn 2006)

 

這篇開頭羅列了六個實際的產權私有化案例,包括非洲象牙盜獵問題, 紐西蘭的漁業限釣(總量管制+ITQ), 格陵蘭重工業汙染議題, 澳洲天然林地伐木授權, 澳洲某個國家公園附近允許採礦。以上案例相同點在於,政府採用FME(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經濟學者的建議,推動自然資本的產權化,透過總量管制及可於市場交易的限額,來達成自然資源保護及汙染排放控制的目標。

 

FME學派在1991年提出了許多倡議,雖然FME經濟學者認為,應該考量三個廣泛的目標,(1)經濟效率 (2)社會公平 (3)生態永續,其認為自由市場環境主義能協助找到一個理想的"國內的環境政策”定位,但對跨國範圍或者dirty trade,過於貧窮的第三世界國家,以及非人類物種無法提供商業價值者,仍然是此種理論的限制,特別在提到生物多樣性與關鍵的瀕危物種,對生態中心主義者而言,將自然公共資產改造成大宗商品(commodity)是不被允許的。FME在以技術為中心 vs. 以生態為中心的光譜上,是遠離生態中心的,另外作者也提到FME與market-based instruments是有所區別,後者例如課徵稅費或罰金, 押金退款系統, 財務協助, 補貼(subsidies)等,是提供經濟誘因來試圖改變(抑制或鼓勵)某些行為。

 

問題:

非洲的盜獵問題(不只象牙)即使當地政府進行政策干預,也很難遏止dirty trade的商業交易行為,特別是銷售到中國大陸,另外有些國家透過狩獵許可證的發放,吸引高額的競獵資金,等於將該國的自然資源競價銷售給西方國家,尤其美國人,該類新聞曾經引起不小的撻伐。因此貧窮國家是否應該先解決貧窮的問題,而非在當地宣揚保育的重要性? 經濟政策工具在貧窮國家既然不適用,那應該如何解決當地因為貧窮所引起的自然資源快速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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